泉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劉忠湖閩泉環罰〔2024〕557號)
2024-12-25 16:57 閱讀人數:1

劉忠湖:

  身份證號碼:36222719********14

  現住址:晉江市龍湖嘉天下3棟2201室

  身份證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三興鎮鬧坪村5組14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9月19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在對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你在沒有運輸、利用、處置工業顧固體廢物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的情況下,于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8日之間,將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壓濾后的8車生產污泥運載至豐州鎮“三區兩線”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37#地塊進行傾倒,共計311.2噸。2024年9月26日,你對8車壓濾污泥傾倒地塊位置進行確認。2024年9月29日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將豐州鎮“三區兩線”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37#地塊的311.2噸的污泥(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間傾倒)運載至南安市周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進行處理,固廢處置費用3600元。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2024年9月19日對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證人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猛進調查詢問筆錄1份、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現場勘驗附圖1份、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照片1組 、過磅單記錄1組、調閱渣土車轉運壓濾污泥監控視頻截圖1組、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至豐州鎮“三區兩線”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37#地塊污泥明細清單1組,證明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你處置壓濾污泥的事實;

  2、2024年9月20日對豐州鎮“三區兩線”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37#地塊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遠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現場管理陳澤明調查詢問筆錄1份、37#地塊現場勘驗附圖1份、陳澤明陪同執法人員現場檢查37#地塊照片1組,證明37#地塊現狀;

  3、2024年9月20日遠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現場管理陳澤明提供的8車渣土車的運行軌跡1組、渣土車運至37#地塊土方票1組,證明你將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壓濾污泥運至37#地塊的事實;

  4、2024年9月20日對你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人許冬冬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人洪星福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通知許冬冬、洪星福組織人員傾倒壓濾污泥的事實;

  5、2024年9月20日,你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身份信息;

  6、2024年9月20日,你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及受送達人確認書2份,證明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及受送達人身份;

  7、2024年9月26日,豐州鎮“三區兩線”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37#地塊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37#地塊現場勘驗附圖1份、你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遠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現場管理陳澤明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人駕駛員黃錦樹、李軍鋒、蘇福全、蘇家樂、蘇建新、蘇錦陽、楊杰福詢問筆錄各1份、相關人員陪同執法人員現場檢查37#地塊照片1組,證明你與相關人員共同確認傾倒地點;

  8、2024年9月29日,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猛進調查詢問筆錄1份,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證明1份、南安市周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證明1份、固廢處置費用3600元電子回單1份,證明固廢處置費用3600元。

  9、2024年9月26日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身份。

  2024年11月1日,關于上述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已送達給你,你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但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你請求減輕處罰,理由是:在傾倒污泥被告知是違法行為后,你積極與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溝通配合,在第一時間即將該批傾倒污泥的材料清理完畢,并轉運至有關機構進行合理處置,杜絕再次造成污染。同時對原傾倒地管理人員表示歉意,愿意做出賠償,配合場地恢復工作,爭取彌補因行為過錯帶來的損失。及時對傾倒污泥進行補救,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程度并未達到嚴重程度,未造成擴大影響,將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在日后工作中,學習相關知識,不在此事件上重蹈覆轍。經核查,你積極配合整改的情節已在自由裁量表中給予考慮并計算,本機關認為你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決定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钡囊幎?,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钡囊幎啊陡=ㄊ∩鷳B環境廳關于調整<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的通知》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基準表、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表、違法行為修正裁量基準表,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構成要素、違法情節、違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經裁量處罰金額計算公式計算,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改正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元。

  你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銀行柜臺繳交罰款(無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罰款繳納后,請持繳納憑證至我局法規督察與監測綜合股辦理繳銷手續。

  繳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地址:溪美街道雙塘路296號溪美工商所大樓11樓)南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開具《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樓D棟141室)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豐澤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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