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7130-0101-2024-00094
- 備注/文號:泉南環責改〔2024〕31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3
單位名稱:福建華立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橋鎮內厝中國糧食城(華源物流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3680874771U
法定代表人:陳連銳 身份證號碼:35058319********35
2024年10月17日、18日,我局執法人員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環境問題:
執法人員發現你單位廢水儲存罐底部連接有一閥門,閥門另一端通過一直徑為60mm的PVC管道連接至旁邊雨水井,現場檢查時上述閥門處于開啟狀態,管道正往雨水井排放微黃色液體。執法人員于上述PVC管道末端(雨水井處)采集水樣一份送檢。執法人員在你單位現場負責人陳福生的陪同下做雨水井與廠區外雨水溝連通試驗:向雨水井倒入紅色墨水并用自來水沖洗,逐一打開沿你單位廠房南側雨水井,井內和廠區外雨水溝內流水均由微黃色變為紅色,流水經下洪溪最終流入大盈溪。根據泉州市南安環境監測站2024年10月22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泉南環檢〔2024〕水監065號),你單位PVC管道末端(雨水井處)排放廢水的懸浮物濃度為168mg/L、COD濃度為478mg/L、總磷濃度為4.78mg/L,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4二級標準(分別為150mg/L、150mg/L、1.0mg/L)。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2024年10月17日、18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2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并取證的過程。
2.2024年10月18日、23日調查詢問筆錄3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詢問的過程。
3.2024年10月17日、18日現場照片、視頻各2組,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情況。
4.2024年10月18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主體。
5.2024年10月17日、18日現場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操作工陳少林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6.2024年10月22日泉州市南安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單(泉南環檢〔2024〕水監065號)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節選),證明你單位排放廢水的超標情況。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拆除連接廢水儲存罐與雨水井的PVC管道。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0日內向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南安)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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