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7130-0101-2024-00097
- 備注/文號:泉南環責改〔2024〕32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4
單位名稱:南安市官橋金豪食品廠(個人獨資)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橋鎮和鋪村池亭89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3MADD6ETQ0J
法定代表人:王火爐 身份證號碼:35058319********19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環境問題:
執法人員發現你單位廠內空地上有工人正在清洗晾曬蜜餞用墊,清洗廢水經地面從廠界凹口處流入東南側廠界外空地(廠內地面與廠界外空地落差約3米),流水呈淺紅棕色。廠區南側約1千米為九十九溪。執法人員于上述廠界地面凹口處采集水樣一份送檢。根據泉州市南安環境監測站2024年10月30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泉南環檢〔2024〕水監068號),你單位廠界地面凹口處外排廢水的COD濃度為271mg/L,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4一級標準(分別為100mg/L)。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2024年10月28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并取證的過程。
2.2024年11月1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詢問的過程。
3.2024年10月28日現場照片、視頻各1組,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情況。
4.2024年10月28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主體。
5.2024年10月28日現場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6.2024年10月30日泉州市南安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單(泉南環檢〔2024〕水監068號)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節選),證明你單位排放廢水的超標情況。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完善清洗廢水收集處理。
我局將在規定的30日期限內,以暗查方式組織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復查,復查時你單位若被認定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國家環保部第28號部令)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0日內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樓D棟141室)申請行政復議,或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豐澤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南安)
2024年11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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