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7130-0101-2025-00005
- 備注/文號:泉南環責改〔2025〕1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0
單位名稱:泉州優仕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霞美鎮埔當工業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06628261195
法定代表人:陳團輝 身份證號碼:35058319********11
2024年12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泉州市南安環境監測站對你單位進行廠界噪聲監督性監測。
你單位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即晝間噪聲排放限值65dB(A),夜間噪聲排放限值55dB(A)。
現場檢查時,你單位僅鍛壓車間正在生產,正在生產的設備:沖床3臺、小沖床4臺。主要生產工藝:圓鋼→加熱→沖壓→二次沖壓→成品。泉州市南安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在你單位鍛壓車間西側圍墻外1m處開展廠界噪聲監測。根據泉州市南安環境監測站2025年1月8日出具的監測報告單(報告編號:泉南環檢〔2025〕聲監001號),監測報告單結果顯示你單位鍛壓車間西側圍墻外1m廠界夜間噪聲實際值為64dB(A),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夜間噪聲55dB(A)的標準排放限值。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2024年12月30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過程及監測采樣情況。
2.2024年12月30日現場照片1組,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情況及采樣監測情況。
3.2024年12月31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主體。
4.2024年12月31日現場提供的環評批復及驗收材料復印件(節選)、排污許可證材料復印件(節選)、《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的環保手續情況及廠界噪聲排放限值要求。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我局將在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內,以暗查方式組織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復查,復查時你單位若被認定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國家環保部第28號部令)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南安)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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