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7126-0101-2025-00002
- 備注/文號:南衛〔2025〕3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7
南安市翔云鎮衛生院:
根據《福建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關于加強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事中事后監督工作的通知》(閩衛辦監督發明電〔2016〕46號)要求,2024年12月13日,我局組織南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有關人員,按照福建省衛生廳、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等行業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衛法監〔2010〕93號)要求,對你單位提交的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申請和相關書面材料進行現場勘查,認為你單位預防性健康檢查條件和能力已基本符合規定,同意你單位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備案,你單位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編號為:閩(年份)4623。
今后,你單位要加強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福建省衛生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等行業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衛法監〔2010〕93號)要求,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公開體檢流程、體檢項目、收費標準和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領取程序等基本信息。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完善體檢標識指引服務,及時將體檢人員有關信息按照要求錄入預防性健康檢查軟件系統,方便公眾查詢。不得隨意增減健康檢查項目和頻次,不得只采樣不化驗以及提供虛假健康證明等行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的發放遵循“誰體檢誰發證,誰體檢誰負責”的原則,在認真核實體檢者身份的基礎上,及時向被檢者告知健康檢查結果,并充分保護受檢者的隱私,按要求保管受檢者健康檢查原始資料。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內不再重復體檢。發現被檢人員患有相關疾病的,不得發放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健康檢查收費應嚴格按照我省價格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2025年1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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